民事行為能力
詞語解釋:
簡稱“行為能力”。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,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、變更或消滅的資格。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:有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無行為能力。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。
分詞解釋:
能夠:
①表示具有某種能力或可能:我相信我能夠踐約|學習能夠使人長智慧。
②表示許可:預定下個星期一舉行的晚會,家屬也能夠參加。
變更:
改變;變動:變更原定賽程ㄧ修訂版的內容有些變更。
資格:
①經歷、地位、身份等:老資格|出身資格|資格尚淺。
②應具備的條件、身份等:具備資格|審查資格。
③資質體格:資格清秀。
三種:
宋名將種世衡之子,種古﹑種諤﹑種診三兄弟的合稱。
行使:
1.古稱使臣。
2.執行;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