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信使
詞語解釋:
在本國政府與駐外使館之間傳遞外交郵件的人員。持有外交特別護照。在境外享有不可侵犯,不受拘留、逮捕、搜查和不受外國法律裁判的權利。所攜帶的外交郵件享有不受侵犯權。
分詞解釋:
不可:
1.不可以;不可能。
2.不答應;不準許。
3.不輕易贊同或遵奉。
4.謂不符合,不稱。
5.猶不堪。
6.指缺點﹑過錯。
7.與“非”連用,“非……不可”,表示必須或一定。
享有:
1.謂在社會上有所取得。如權利﹑自由﹑聲望等。
2.享受。
拘留:
①公安機關對需要受偵查的人的一種緊急措施,把他在規定時間內暫時押起來。
②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,是一種行政處罰。
政府:
即國家行政機關。按管轄范圍分,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,復合制國家有聯邦政府和邦(州)政府。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。
法律:
由立法機關制定,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。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,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