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俄尼布楚條約

中俄尼布楚條約
詞典解釋
1689年,清政府與沙俄政府在尼布楚(今俄羅斯涅爾琴斯克)訂立。規定中俄東段邊界以額爾古納河、格爾必齊河、外興安嶺為界。在法律上肯定了黑龍江和烏蘇里江流域的廣大地區為中國領土。
分詞解釋
流域:
一個水系的干流和支流所流過的整個地區,如長江流域、黃河流域 、珠江流域。
政府:
即國家行政機關。按管轄范圍分,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,復合制國家有聯邦政府和邦(州)政府。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。
邊界:
地區和地區之間的界線(多指國界,有時也指省界、縣界):邊界線ㄧ越過邊界。
烏蘇里江:
黑龍江支流。上源烏拉河發源于俄羅斯。長890千米。自河口上溯至興凱湖為中俄兩國界河。中下游江寬水深,可通航。盛產大馬哈魚。
訂立:
雙方或幾方把商定的事項用書面形式(如條約、合同等)肯定下來:訂立衛生公約ㄧ兩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訂立了貿易協定。


中俄尼布楚條約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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