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大西洋公約

北大西洋公約
詞語解釋
簡稱“北約”。由美國、加拿大、英國、法國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意大利、葡萄牙、丹麥、挪威、冰島等國于1949年4月在華盛頓簽署的政治軍事同盟條約。同年8月生效,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隨之成立,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。后希臘、土耳其、聯邦德國、西班牙相繼加入。公約規定:當某締約國在防衛范圍內受到武裝攻擊,其他締約國應按照“集體自衛”的原則,提供包括使用武力在內的援助。
分詞解釋
包括:
包含(或列舉各部分,或著重指出某一部分):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、說、讀、寫四項,不可偏輕偏重ㄧ我說 ‘大家’,自然包括你在內。
集體:
許多人合起來的有組織的整體(跟‘個人’相對):集體生活ㄧ集體領導ㄧ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。
攻擊:
①進攻:發動攻擊ㄧ攻擊敵人陣地。
②惡意指摘:進行人身攻擊。
使用:
使人或器物等為某種目的服務:使用干部|使用工具|合理使用|共同使用。
簽署:
在文件上簽字:簽署條約|簽署合同。


北大西洋公約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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