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洲聯盟條約
詞語解釋:
即“馬斯特里赫特條約”。
分詞解釋:
馬斯特里赫特條約:
全名《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條約》。簡稱“歐洲聯盟條約”。1991年12月10日在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歐洲共同體的首腦會議上通過。規定了實現歐洲聯盟的目標和步驟。1993年10月各成員國最終完成批準程序,歐共體第十次特別首腦會議上宣布該條約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
條約:
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,確定簽約國在政治、經濟、軍事、文化等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包括公約、協定、換文、聯合宣言、憲章等。由兩個國家簽訂的條約稱“雙邊條約”;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簽訂的條約稱“多邊條約”。條約一般具有時間性,如果期滿不再續簽即失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