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權宣言

人權宣言
詞語解釋
全稱《人權與公民權宣言》。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政治綱領。1789年8月26日制憲會議通過。由序言和十七條組成。規定人生來平等,享有自由、財產、安全與反抗壓迫的權利;財產神圣不可侵犯;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;無罪推定原則;分權原則等。這些規定在同封建專制的斗爭中起了積極作用。
分詞解釋
七條:
即郁多羅僧,僧人之上著衣。因衣有橫截七條,故稱。見唐玄應《一切經音義》卷十四。
這些:
1.指示較近的兩個以上的事物或人。
2.指代比較近的處所。
3.猶言這么一點點大。
全稱:
1.指某一類事物的全部﹑全體。
2.完整的稱呼﹑叫法(多指具體的組織機構)。
公民:
具有或取得某國國籍,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。
反抗:
用行動反對;抵抗:反抗精神 ㄧ反抗侵略ㄧ哪里有壓迫,哪里就有反抗。


人權宣言的意思

引用地址 https://www.qjyouth.com/ci/30/10190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