罰作
詞語解釋:
漢代刑罰之一。處輕罪犯以一年苦役。
分詞解釋:
苦役:
舊時統治者強迫人民從事的艱苦繁重的體力勞動:服苦役。
罪犯:
亦稱“犯人”。被法院定罪處刑,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。
刑罰:
法院懲罰罪犯的強制方法。內容為剝奪罪犯的某種權益--財產、政治權利、人身自由以至生命。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,也是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。一般分為主刑和附加刑。
● 作
◎ 起,興起,現在起:振作。槍聲大作。
◎ 從事,做工:工作。作息。作業。
◎ 舉行,進行:作別(分別)。作亂。作案。作戰。作報告。
◎ 干出,做出,表現出,制造出:作惡。作弊。作梗。作祟。作態。作色。作為。作難。作奸犯科(為非作歹,觸犯法令)。
◎ 當成,充當:作罷。作保。作伐(做媒人)。作壁上觀(人家交戰,自己站在營壘上看,喻坐觀別人成敗)。
◎ 創造:創作。寫作。作曲。作者。
◎ 文藝方面的成品:作品。不朽之作。
◎ 同“做”。
◎ 舊時手工業制造加工的場所:作坊。
◎ 從事某種活動:作揖。作弄。作死。
● 罰(罰)
◎ 處分犯罪、犯錯誤或違犯某項規則的人:罰款。罰球。懲罰。罰不當罪(處罰過嚴或過寬,與所犯的罪行不相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