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法運動
詞語解釋:
又稱“護法戰爭”。1917年張勛復辟失敗,段祺瑞重掌北京政權,拒絕恢復《臨時約法》和國會,并企圖武力統一中國。孫中山號召維護《臨時約法》,在廣州召集“非常國會”,并聯合西南軍閥,成立護法軍政府。孫當選為大元帥,領導南方各省軍隊抗擊北洋軍閥的軍事進攻。次年桂系軍閥排擠孫中山,護法軍政府成為南方軍閥的政權,醞釀同北洋軍閥議和。護法運動歸于失敗。
分詞解釋:
拒絕:
不接受(請求、意見或贈禮等):拒絕誘惑ㄧ拒絕賄賂 ㄧ無理要求遭到拒絕。
議和:
通過談判結束戰爭。也指為和平進行談判:雙方走上議和的談判桌。
西南:
一般指四川、貴州、云南三省和西藏自治區。
軍政府:
軍事時期由軍人建立和領導的政府。
臨時:
①副詞。表示事情將要發生的時候:臨時抱佛腳|臨時找個替身。
②非正式的;短時間的:臨時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