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辟

八辟
詞語解釋
周制規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特別審議﹐并可減免刑罰﹐稱為“八辟”。《周禮.秋官.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。一曰議親之辟,二曰議故之辟,三曰議賢之辟,四曰議能之辟,五曰議功之辟,六曰議貴之辟,七曰議勤之辟,八曰議賓之辟。”賈公彥疏:“案《曲禮》云:‘刑不上大夫。’鄭注云:‘其犯法,則在八議輕重,不在刑書。’若然,此八辟為不在刑書,若有罪當議,議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也。”孫詒讓正義:“依《曲禮》注義,蓋凡入八議限者,輕罪則宥,重罪則改附輕比,乃有刑也。”后來成為歷代封建帝王的親族﹑近臣減刑免刑的特權規定。漢代改名八議﹐三國魏正式寫入法典﹐一直沿用到清代。
分詞解釋
輕罪:
1.比重罪為輕的罪行,特指未被判死刑而監禁在國家監獄的罪犯。
2.尤指不可能成為起訴理由的罪行。如:有輕罪的經歷。
法典:
經過整理的比較完備、系統的某一類法律的總稱,如民法典、刑法典。
正式:
1.法式。
2.合乎一般公認標準的或合乎一定手續的。
有罪:
1.有犯法的行為。亦指有犯法行為的人。
2.有過錯。
3.表示失敬陪禮之辭。


八辟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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