野刑
詞語意思:
《周禮.秋官》五刑之一。施行于王城之外“野”的刑法。
分詞解釋:
秋官:
1.古官名。
2.《周禮》六官之一﹐掌刑獄。《周禮.秋官》唐賈公彥題解:“鄭《目録》云,象秋所立之官。寇,害也。秋者,遒也,如秋義殺害收聚斂藏于萬物也。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,刑者,所以驅恥惡,納人于善道也。”所司與后代刑部相當﹐故唐武則天曾一度改刑部為秋官。后世常以秋官為掌司刑法官員的通稱。
3.明太祖所置四輔官之一。
王城:
1.都城。
2.地名。即洛邑。今河南省洛陽市西北。
3.地名。春秋時大荔戎都故址,在今陜西省大荔縣東。
施行:
根據既定方針、辦法、規章等做:按章施行|本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五刑:
中國古代的五種刑罰。最初為墨(將墨涂于犯人刺刻后的面額部)、劓(割去犯人的鼻子)、刖(弄斷犯人之足)、宮(割去男犯生殖器,閉塞女犯生殖器)、大辟(對死刑的通稱)五種。隋代至清代改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種。
刑法:
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,并規定用什么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。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,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;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,如《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》等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自1980年起施行,1997年作了修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