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教學論

大教學論
詞語解釋
副題為《把一切事物教給一切人的普遍的藝術》。捷克夸美紐斯著。1632年出版。共三十三章。反對封建的、經院主義的教育,系統闡述適應新興資產階級要求的教育觀點,包括教育的目的、作用、制度、內容和途徑。提出教學必須“遵循自然”,并論證教學的“簡易性”、“徹底性”、“簡明性和迅速性”等原則。為近代最早的有系統的教育學著作。
分詞解釋
主義:
1.謹守仁義。
2.對事情的主張。
3.猶主旨,主體。
4.以解釋詞義為主。
5.形成系統的理論學說或思想體系。
6.一定的社會制度或政治經濟體系。
7.思想作風。
包括:
包含(或列舉各部分,或著重指出某一部分):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、說、讀、寫四項,不可偏輕偏重ㄧ我說 ‘大家’,自然包括你在內。
著作:
1.用文字表達意見﹑知識﹑思想﹑感情等。
2.著作的成品。
3.見“著作郎”。
普遍:
大面積的;有共性的:普遍反應良好|具有普遍意義。
制度:
1.謂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﹑禮俗等規范。
2.制訂法規。
3.規定。
4.指規定品級的服飾。
5.制作。
6.謂制作方法。
7.規模;樣式。


大教學論的意思

引用地址 https://qjyouth.com/ci/4/14843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