棄市

棄市
詞語解釋
古代指在鬧市執行死刑并陳尸街頭:偶語棄市|強盜得財滿匹及傷人者輒棄市。
分詞解釋
偶語棄市:
偶語:二人相對私語;棄市:古刑罰,將犯人處死后將尸體暴露于街頭示眾。指在封建暴政下,人們相聚談話就會被殺害。
執行:
①實施;實行:堅決執行|執行命令|執行決定|執行上級指示。
②依法定程序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等付諸實施。刑事案件的判決、裁定的執行是強制性的。民事案件的判決、裁定等發生法律效力后,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;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,由審判員移交給執行員強制執行,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。
強盜:
1.以暴力奪人財物。
2.以暴力搶奪他人財物的人。亦泛指行為像強盜那樣的人。
死刑:
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。是最嚴厲的刑罰。在我國,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罪犯。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,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,可以判處死緩。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,不適用死刑。我國法律對死刑案件的管轄、核準和執行從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規定,加以嚴格的控制。


棄市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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