戰爭法規

戰爭法規
詞語意思
對戰爭中各種行為所作規定的總稱。分陸戰、海戰、空戰法規。主要內容包括對戰爭手段、軍事占領、占領下敵產和俘虜的處置以及傷病員待遇等所作的規定。其中有,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彈、窒息性毒氣、細菌及毒素武器等;給戰俘以人道主義的待遇;禁止攻擊未設防的城市和平民等。違反戰爭法規者將被視作戰爭罪犯而受到審判。
分詞解釋
平民:
普通的民眾;老百姓:平民百姓|平民階層|平民與貴族。
包括:
包含(或列舉各部分,或著重指出某一部分):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、說、讀、寫四項,不可偏輕偏重ㄧ我說 ‘大家’,自然包括你在內。
陸戰:
謂于陸上作戰。
手段:
①做事的方法:手段強硬|毒辣手段。特指不正當的方法:耍手段。
②本事:正想當面請教您的手段。
攻擊:
①進攻:發動攻擊ㄧ攻擊敵人陣地。
②惡意指摘:進行人身攻擊。

戰爭法規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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