冤訟

冤訟
詞語解釋
1.謂為他人申訴冤枉。
2.冤屈的案件訴訟。
分詞解釋
冤屈:
1.郁悒;委曲。
2.冤枉,無罪而被誣為有罪。
3.指加人以惡名或罪名。
4.指冤獄﹐冤案。
申訴:
1.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。
2.訴說。
3.法律名詞。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,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。亦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﹑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,向原機關(組織)或上級機關(組織)提出自己的意見。
訴訟:
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,為處理案件而進行的活動。刑事訴訟中還有公安機關參加。以起訴、審判、執行為基本階段,刑事訴訟中還包括偵查(就公訴案件而言)。司法機關(刑事訴訟中還包括公安機關)在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。因案件性質不同,分為刑事訴訟、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。
案件:
1.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。
2.泛指事件。
冤枉:
①無罪被誣指為有罪,無過錯卻受到指責:叩頭流血,申訴冤枉。
②指沒事實根據給人加上惡名:誰偷懶了?你別冤枉好人。
③吃虧;不合算:為這事,他走了不少冤枉路。


冤訟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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