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學
詞語解釋:
1.古代傳授法律知識的學校。晉始置律學博士,轉相教授。后秦姚興設律學于長安,召各郡縣散吏入學,成績優良者選任郡縣獄吏。隋律學隸大理寺,唐宋律學隸國子監。
2.法律學科。
分詞解釋:
郡縣:
郡和縣的并稱。郡縣之名,初見于周。秦始皇統一中國,分國內為三十六郡,為郡縣政治之始,漢初封建制與郡縣制并行,其后郡縣遂成常制。
教授:
①對學生講解說明教材的內容:教授數學ㄧ教授有方。
②高等學校中職別最高的教師。
入學:
1.謂學童初次進入學校讀書。
2.舊指生徒或童生經考試錄取后進府﹑州﹑縣學讀書。
3.今泛指入校學習。
后秦:
十六國之一。為羌族姚萇所建,史稱后秦(公元384年-417年)。
選任:
1.主銓選之職。指吏部。
2.挑選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