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權
詞語解釋:
1.朝廷所賦之權。
2.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﹐公民權。
分詞解釋:
權利:
“義務”的對稱。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,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。在社會主義社會,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,不可分離,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,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,或者互為權利義務;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,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。
賦予:
交給(重大任務、使命等):這是歷史賦予我們的重任。
公法:
①西方法學中指與國家利益有關的法律,如憲法、行政法等(區別于‘私法’)。
②指調整國際關系的準則:國際公法。
公民權:
公民根據憲法規定所享受的權利。
朝廷:
①帝王接見大臣和處理政務的地方。
②借指帝王:報效朝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