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海
詞語解釋:
清初為防臺灣鄭成功的抗清軍,強令福建﹑廣東等沿海居民內遷,距海三十里(一說五十里),不準人居住。其議發于鄭氏降臣黃梧,至施烺始行,民有越出界外者概處死刑,至雍正六年其禁稍弛,界外漸有居民。參閱清屈大均《廣東新語.地語.遷海》﹑清劉獻廷《廣陽雜記》卷三。
分詞解釋:
內遷:
1.謂自外官調任京職。
2.遷入內地。
3.特指為調整工業布局,把沿海的一些工廠遷往內地。
廣東:
中國南部的省,簡稱粵,東連福建,西連廣西,北接湖南和江西。面積17.8萬平方公里,人口近6千萬,省會廣州。
民有:
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口號之一。
不準:
1.不許可;不允許。
2.不一定;說不定。
居住:
較長時期地住在一個地方:他家一直居住在北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