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政
詞語意思:
1.有關警察方面的政務。
2.清代官署名。原屬民政部﹐為民治﹑警政﹑疆里﹑營繕﹑衛生五司之一。職掌巡察禁令﹐分稽行政司法。光緒三十年隸屬巡警部﹐為警政﹑警法﹑警保﹑警學﹑警務五司之一。參閱《清史稿.職官志六》。
分詞解釋:
署名:
在書信﹑文稿或文件上簽上或打印上名字。
光緒:
清德宗(愛新覺羅載湉)年號(公元1875—1908)。
疆里:
1.疆場邑里。
2.界限,指定的范圍。
職官:
1.猶官職。
2.各級官員的統稱。
警政
詞語意思:
1.有關警察方面的政務。
2.清代官署名。原屬民政部﹐為民治﹑警政﹑疆里﹑營繕﹑衛生五司之一。職掌巡察禁令﹐分稽行政司法。光緒三十年隸屬巡警部﹐為警政﹑警法﹑警保﹑警學﹑警務五司之一。參閱《清史稿.職官志六》。
分詞解釋:
署名:
在書信﹑文稿或文件上簽上或打印上名字。
光緒:
清德宗(愛新覺羅載湉)年號(公元1875—1908)。
疆里:
1.疆場邑里。
2.界限,指定的范圍。
職官:
1.猶官職。
2.各級官員的統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