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例館
詞語解釋:
清代官署名。順治二年始設;乾隆七年隸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條式頒行。每經五年匯輯編排,稱小修;滿十年,重新補充刪減,定為憲典,頒行全國,稱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參閱《清史稿.職官志一》。
分詞解釋:
律例:
1.法律條文及其成例。律指法律的正文,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。
2.猶規律。
大修:
重大修改;大修理。
全國:
1.謂使敵國不戰而降。
2.保全國家。
3.指整個國家范圍內。
小修:
謂簡單的﹑保養性的修理。相對于大修而言。
編排:
①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先后:課文的編排應由淺入深。
②編寫劇本并排演:編排戲劇小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