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官

李官
詞語解釋
古代的法官。李,通“理”。
分詞解釋
法官:
法院中審判人員的通稱。
古代:
①過去距離現代較遠的時代(區別于‘近代、現代’)。在我國歷史分期上多指19世紀中葉以前。
②特指奴隸社會時代(有的也包括原始公社時代)。

● 李
◎ 落葉小喬木,果實稱“李子”,熟時呈黃色或紫紅色,可食:李代桃僵(原用“桃”“李”共患難來喻兄弟相愛相助,后喻互相頂替或代他人受過)。投桃報李。李下不正冠(喻要避免不必要的嫌疑)。桃李不言,下自成蹊(喻為人只要忠誠、正直一定會感動別人)。
◎ 姓。
◎ 古同“理”,古代法官的代稱。
● 官
◎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:官吏。官僚。官邸。官腔。官署。官廳。官爵。
◎ 屬于國家的或公家的:官辦。官費。官方。官府。
◎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:感官。器官。五官。官能。
◎ 姓。

李官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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