錯刑

錯刑
詞語解釋
設置刑法而不用。錯﹐通“措”。語本《荀子.議兵》﹕“威厲而不試﹐刑錯而不用。”
分詞解釋
刑錯:
1.亦作“刑措”。亦作“刑厝”。
2.置刑法而不用。
荀子:
荀子(約前313-前238)戰國末思想家、教育家。名況,趙國人。他批判和總結了先秦以來的學術思想,發展了唯物主義。認為自然運行法則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。提出人定勝天的思想。首創性惡論,重視環境和教育對人的影響。文章說理透辟,結構謹嚴。著作有《荀子》。
不試:
1.不用;不被任用。
2.未經試驗。
不用:
1.不聽從;不采納。
2.不應用;廢棄。
3.不為所用。
4.不必;無須。
5.中醫術語。肢體失去活動能力謂之不用。
刑法:
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,并規定用什么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。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,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;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,如《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》等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自1980年起施行,1997年作了修訂。

錯刑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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