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緩
詞語解釋:
“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強迫勞動,以觀后效”的簡稱。我國在刑罰制度上的一項創造。屬于死刑范疇,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。適用于應當判處死刑,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。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,二年期滿后予以減刑;如果故意犯罪,查證屬實,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執行死刑。
[stay of execution;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and forced labour] 判處死刑,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,實行勞動改造,以觀后效的簡稱
死緩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個創造。這種規定為了貫徹“少殺”的政策,給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以最后的悔改和立功贖罪的機會
分詞解釋:
強迫:
施加壓力,使對方屈從:他不愿意就別強迫他了。
簡稱:
①較復雜的名稱的簡化形式。如中專(中等專業學校)、奧運會(奧林匹克運動會)。
②簡單地稱呼:化學肥料簡稱化肥。
罪犯:
亦稱“犯人”。被法院定罪處刑,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