月樁錢

月樁錢
詞語解釋
南宋為支應軍餉而加征的稅款名目﹐因系計月樁辦錢物﹐故稱。紹興二年(1132年)﹐韓世忠駐軍建康﹐由江東漕司每月撥餉十萬緡以供軍需。規定動用經制錢﹐上供錢及移用其他稅錢﹐漕司不肯動撥本身稅款﹐指定科目又不夠支應﹐就向地方攤派。州縣巧立名目﹐橫征于民。其名目有:曲引錢﹑納醋錢﹑賣紙錢﹑戶長甲帖錢﹑保正牌限錢﹑折納牛皮筋角錢﹐兩訟不勝則有罰錢﹑既勝則令納歡喜錢等。其后又推行于江浙及湖南﹐以江南東﹑西路受害最重。參閱《文獻通考.征榷六》﹑《宋史.食貨志下一》。
分詞解釋
稅款:
按稅收條例向征稅對象收取的錢。
江南:
①長江下游以南的地區,就是江蘇、安徽兩省的南部和浙江省的北部。
②泛指長江以南。
文獻:
原義指同歷史、文化有關的典籍和人物。今指用文字、圖像、符號、聲頻、視頻等手段記錄人類知識的各種載體。
軍需:
①軍隊所需要的一切物資和器材。特指給養、被服等。
②舊時軍隊中指辦理軍需業務的人員。
不勝:
①承擔不了:不勝酒力|不勝其苦。
②不盡:不勝枚舉。
③副詞。非常:不勝感激。

月樁錢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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