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科
詞語解釋:
1.刑法的條款。
2.明清時六科之一,負責處理刑事案件。
分詞解釋:
六科:
1.唐宋時科舉取士的六種科目。唐六科為:明經﹑進士﹑秀才﹑明法﹑明書﹑明算。唐劉肅《大唐新語.厘革》:“隋煬帝改置明(經)﹑進(士)二科。國家因隋制,增置秀才﹑明法﹑明字﹑明算,并前為六科。”宋景德天圣時﹐其六科為:一﹑賢良方正﹐能直言極諫;二﹑博達墳典﹐明于教化;三﹑才識兼茂﹐明于體用;四﹑詳明政理﹐可使從政;五﹑識洞韜略﹐運籌決勝;六﹑軍謀宏遠﹐材任邊寄。紹興年間﹐又以文章典雅﹑節操方正﹑法理該通﹑節用愛民﹑剛方豈弟﹑智勇絕倫為六科。參閱宋王應麟《小學紺珠.制度.六科》。
2.明清官制設有六科給事中﹐簡稱六科﹐掌侍從﹑規諫﹑補闕﹑拾遺﹐分察吏﹑戶﹑禮﹑兵﹑刑﹑工六部之事﹐糾其弊誤。
3.謂谷﹑大麥﹑小麥﹑大豆﹑小豆﹑芝麻六種農作物。
刑法:
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,并規定用什么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。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,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;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,如《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》等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自1980年起施行,1997年作了修訂。
刑事案件:
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。在我國,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,對刑事案件的偵查﹑拘留﹑預審,由公安機關負責;批準逮捕和檢察﹑提起公訴,由人民檢察院負責;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。
清時:
清平之時;太平盛世。
條款:
1.文件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。
2.條件,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應達到的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