領事裁判權

領事裁判權
詞語解釋
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,在殖民地或附屬國攫取的一種特權,即它的僑民在當地的民事﹑刑事訴訟,所在國法庭無權審理,而由它派駐當地的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審判。
分詞解釋
不平等條約:
訂約雙方(或幾方)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。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﹑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。
派駐:
1.委派駐守。如:在老虎山沒有派駐任何部隊。
2.派遣人員進駐。如:派駐攝影記者。
3.受到派遣駐在某地(執行任務)。如:派駐國外。
法律:
由立法機關制定,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。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,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。
本國:
1.自己的國家。
2.祖籍所在的都邑。
附屬國:
名義上保有一定的主權,但在經濟和政治方面以某種形式從屬于其他國家的國家。

領事裁判權的意思

引用地址 https://www.qjyouth.com/ci/6/20960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