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保候審

取保候審
詞語解釋
在我國,指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、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,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。由公安機關執行。適用的對象:(1)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(2)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;(3)有逮捕必要,但因患有嚴重疾病,或是正在懷孕、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不宜逮捕的;(4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,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、審查起訴、一審、二審期限內辦結,需要繼續查證、審理的。
分詞解釋
責令:
責成;命令:責令退賠|責令五日內修復堤岸。
婦女:
成年女子的通稱:婦女干部 ㄧ勞動婦女。
保證人:
①保證別人的行為符合要求的人。
②擔保被告人不逃避審訊并隨傳隨到的第三人。
③法律上指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。
對象:
①行動或思考時作為目標的人或事物:革命的對象ㄧ研究對象。
②特指戀愛的對方:找對象ㄧ他有對象了。
哺乳:
動物進化到哺乳綱的獨特現象。用乳汁哺育初生幼仔。能使后代在優越的營養條件和安全保護下迅速成長。


取保候審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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