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院制
詞語解釋:
孫中山提出的行政﹑立法﹑司法﹑監察﹑考試五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制度。按照這個制度,中央政府分設行政﹑立法﹑司法﹑考試﹑監察五院,各自獨立,分別行使職權,都對國民大會負責。
分詞解釋:
分設:
分別設置:局下面分設三個處。
政府:
即國家行政機關。按管轄范圍分,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,復合制國家有聯邦政府和邦(州)政府。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。
立法:
國家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:立法機關 ㄧ立法程序。
提出:
1.揭示;提請考慮、討論、接受或采納。
2.提取。如:他從銀行存款中提出一千元。
五院:
1.唐稱御史大夫﹑御史中丞﹑侍御史﹑殿中侍御史﹑監察御史五官之署為五院。后代沿用其稱。
2.民國時指行政﹑立法﹑司法﹑考試﹑監察五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