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官

憲官
詞語意思
1.御史臺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。因掌持刑憲典章,故稱。
2.主持歷法的官員。
分詞解釋
所屬:
1.自己隸屬的。
2.隸屬之下的;統屬之下的。
官員:
經過任命的、擔任一定職務的政府工作人員(現在多用于外交場合)。
歷法:
用年、月、日計算時間的方法。主要分為陽歷、陰歷和陰陽歷三類。具體的歷法還包括紀年的方法。
主持:
①負責掌握、處理:主持分配事宜。
②主張:主持公道。
都察院:
官署名。明清時的監察機構。1382年明太祖廢漢以來的御史臺,設都察院。專司巡按州縣,考察官吏,整飭風紀。1723年以六科給事中并入,合稱科道。


憲官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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