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

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
詞典解釋
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,同日公布,自10月1日起施行。共十二章六十五條。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、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;并對平時征集,士兵、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,軍事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,民兵等等作了具體規定。
分詞解釋
志愿兵:
自愿服兵役的士兵。
十二章:
古代天子之服繪繡的十二種圖像。衣繪日﹑月﹑星辰﹑山﹑龍﹑華蟲,稱上六章;裳繡宗彝﹑藻﹑火﹑粉米﹑黼﹑黻,稱下六章。
征集:
以公告或口頭詢問來征求收集:征集抗戰勝利五十周年紀念文章。
招收:
1.招募接收。
2.特指經過考試或其他手續接收學生﹑工人或其他工作人員。
兵役制度:
國家關于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,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。參見“義務兵役制”(201頁)、“志愿兵役制”。


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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