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州灣租界條約
詞語解釋:
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于租借廣州灣(今湛江市)的條約。1899年簽訂。主要內容為:廣州灣租借給法國,租期九十九年;租界內由法國管理并駐扎法軍;準許法國修筑自廣州灣赤坎至安鋪的鐵路。本條約于1945年廢止。
分詞解釋:
管理:
①負責某項工作使順利進行:管理財務丨管理國家大事。
②保管和料理:管理圖書丨公園管理處。
③照管并約束(人或事物):管理罪犯丨管理牲口。
強迫:
施加壓力,使對方屈從:他不愿意就別強迫他了。
駐扎:
軍隊在某地安營扎寨:軍隊駐扎在城外。
廢止:
取消,不再行使(法令、制度):本條令公布后,以前的暫行條例即行廢止。
廣州灣:
“湛江市”的舊稱。見“湛江市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