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案
詞語解釋:
猶過堂。舊時訴訟當事人到公堂上受審問。
分詞解釋:
堂上:
1.殿堂上;正廳上。
2.指父母。
3.指官署長官。
4.神名。
訴訟:
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,為處理案件而進行的活動。刑事訴訟中還有公安機關參加。以起訴、審判、執行為基本階段,刑事訴訟中還包括偵查(就公訴案件而言)。司法機關(刑事訴訟中還包括公安機關)在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。因案件性質不同,分為刑事訴訟、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。
過堂:
舊時指訴訟當事人到公堂上受審問。
審問:
1.詳細地問。謂在學問的探究上,深入追求。
2.引申指精審的見解。
3.詳細詢問。
4.審訊。
5.確實的消息。
當事人:
與某種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的人。如簽訂出版合同的作者和出版社就是該合同的當事人。在刑事訴訟中,當事人就是被害人、自訴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