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言權
詞語解釋:
說話或發表意見的權利。
分詞解釋:
權利:
“義務”的對稱。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,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。在社會主義社會,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,不可分離,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,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,或者互為權利義務;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,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。
說話:
①用語言表達意思:不要說話|說話要注意分寸。
②閑談;聊天:找個人說話消磨時間。
③提意見;非議:事情做不好人家可要說話了。
④唐宋曲藝形式。“話”意即故事,“說話”是講故事。說話藝人稱“說話人”,說話人說講的底本稱“話本”。
發言:
發表意見(多指在會議上):積極 發言ㄧ發言權ㄧ他已經發過言了。
● 權(權)
◎ 職責范圍內支配和指揮的力量:政權。權力。權威。權貴。權柄。權勢。生殺予奪之權。
◎ 有利的形勢:主動權。
◎ 變通,不依常規:權變。權謀(隨機應變的計謀)。權術。智必知權。
◎ 暫且,姑且:權且。
◎ 秤錘:權衡。
◎ 衡量,估計:權其輕重。
◎ 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