鐘院

鐘院
詞語解釋
遼時冤者擊鐘上訴的地方。遼太祖神冊六年設置﹐穆宗時廢﹐景宗保寧三年重置。
分詞解釋
擊鐘:
亦作“擊鍾”。
1.打鐘。
2.打鐘奏樂。形容生活奢華。
保寧:
1.保有并使之安定。
2.謂輔佐護衛使安寧鞏固。
上訴:
當事人等對下級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,依法向上級法院請求重新審判的訴訟。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,一個案件只能上訴一次。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。
遼太祖:
遼太祖(872-926)即“耶律阿保機”。遼王朝的建立者。契丹族。公元10世紀初統一契丹八部,控制鄰近女真、室韋等族,任部落聯盟首領,任用漢人,改革習俗,建筑城郭,制作文字,發展農商。916年稱帝,建立契丹國。
地方:
①中央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的統稱:地方政府。
②處所;部位;領域:學校在什么地方|什么地方疼|桀、紂貴為天子,富有四海,地方甚大,戰卒甚眾,而身死國亡。
③部分;方面:這話有對的地方|有些地方你欠考慮。
④地保:令他們報個“暴病身亡”,合族中及地方共遞一張保呈。
⑤本地;當地:地方上的老百姓個個擁護李書記。

鐘院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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