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廨田

公廨田
詞語解釋
隋唐時期給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補充辦公經費的公田。隋文帝開皇九年(公元589年)﹐詔給外官公廨田﹐為公廨田名稱之始。唐制內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級高低﹐分別給予公廨田。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頃至二頃﹐在外諸州公廨田自四十頃至一頃。官吏解職,移交后任。公廨田租給農民耕種﹐苛收地租。唐以后無給公廨田的記錄。
分詞解釋
以后:
比現在或某一時間晩的時期。
解職:
解除職務;免職:因工作不力而被解職。
給予:
〈書〉給:給予幫助ㄧ給予同情。也作給與。
耕種:
耕地和種植:開春了,農民都忙著耕種土地。
名稱:
1.名號稱謂。亦指事物名。
2.名聲。語本《論語.衛靈公》:“君子疾沒世而名不稱焉。”


公廨田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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