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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意思

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

詞語意思:

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,同日公布,自10月1日起施行。共十二章六十五條。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、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;并對平時征集,士兵、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,軍事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,民兵等等作了具體規定。


志愿兵:

自愿服兵役的士兵。

十二章:

古代天子之服繪繡的十二種圖像。衣繪日﹑月﹑星辰﹑山﹑龍﹑華蟲,稱上六章;裳繡宗彝﹑藻﹑火﹑粉米﹑黼﹑黻,稱下六章。

征集:

以公告或口頭詢問來征求收集:征集抗戰勝利五十周年紀念文章。

招收:

1.招募接收。

2.特指經過考試或其他手續接收學生﹑工人或其他工作人員。

兵役制度:

國家關于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,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。參見「義務兵役制」(201頁)、「志愿兵役制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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