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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權利能力的意思

民事權利能力

詞語意思:

簡稱「權利能力」。通常指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。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。前者始于出生,終于死亡;后者產生于法人的依法成立,終于法人的撤銷或解散。


能夠:

①表示具有某種能力或可能:我相信我能夠踐約|學習能夠使人長智慧。

②表示許可:預定下個星期一舉行的晚會,家屬也能夠參加。

資格:

①經歷、地位、身份等:老資格|出身資格|資格尚淺。

②應具備的條件、身份等:具備資格|審查資格。

③資質體格:資格清秀。

行使:

1.古稱使臣。

2.執行;使用。

出生:

1.胎兒從母體中生出來。

2.指事物的產生。

3.舍生。

4.分出。

法人:

法律上指根據法律參加民事活動的組織,如公司、社團等。法人享有與其業務有關的民事權利,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(區別于‘自然人’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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