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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意思

地理環境決定論

詞語意思:

人地關系論的一種理論。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征、民族特征、社會組織、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、特別是氣候條件的支配。產生于18世紀,20世紀以后受到批評。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孟德斯鳩、英國的巴克爾、德國的拉采爾、美國的森普爾。


以后:

比現在或某一時間晩的時期。

現象:

見「本質與現象」。

主要:

1.把握事物的關鍵。

2.指事物中關系最大,起決定作用的。

支配:

①調度;安排:我的時間不夠支配|我們這些人都是聽你支配的。

②起控制或引導的作用:思想支配著行動。

理論:

①人們由實踐概括出來的關于自然界和社會的知識的有系統的結論。

②辯論是非;爭論;講理

①:他正在氣頭上,我不想和他多理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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