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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憲的意思

副憲

詞語意思:

清代都察院副長官左副都御史的別稱。


別稱:

正式名稱以外的別名。

御史:

1.官名。春秋戰國時期列國皆有御史,為國君親近之職,掌文書及記事。秦設御史大夫,職副丞相,位甚尊;并以御史監郡,遂有糾察彈劾之權,蓋因近臣使作耳目。漢以后,御史職銜累有變化,職責則專司糾彈,而文書記事乃歸太史掌管。

2.喻指起監督作用的人或事物。

長官:

1.上級官員﹔上司。

2.眾官之長。多指級別較高的官吏。

3.唐宋時多指縣令。

4.官吏的泛稱。

都察院:

官署名。明清時的監察機構。1382年明太祖廢漢以來的御史臺,設都察院。專司巡按州縣,考察官吏,整飭風紀。1723年以六科給事中并入,合稱科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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