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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條約的意思

天津條約

詞語意思:

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、法、美、俄分別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。1858年6月在天津簽訂。主要內容為:增開漢口、九江、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;外國軍艦和商船可到內河自由航行;外國人可到內地游歷、通商,傳教士可入內地傳教;外國可派公使進駐北京,并在通商口岸設領事官。英、法兩國還得到巨額賠款。條約簽訂后,英法聯軍退出天津。


通商口岸:

以前作為互不往來的總政策的例外而開放,根據條約與其他國家進行商業交往的中國、日本和朝鮮的海港、河流港口和內陸城市。

天津:

1.銀河。

2.指天津橋。

3.星名。位于北方七宿中的女宿之北﹐凡九星。在銀河分支處﹐故稱。

內河:

處于一個國家之中的河流,叫作該國家的「內河」。

漢口:

地名。湖北省武漢市,長江與漢水交匯處北岸的京廣鐵路線上,古稱夏口。原屬江夏縣,地處水路交通樞紐,1949年與武昌、漢陽合并為武漢市。

得到:

1.能到,可到。

2.獲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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