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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憲的意思

都憲

詞語意思:

明都察院﹑都御史的別稱。


別稱:

正式名稱以外的別名。

御史:

1.官名。春秋戰國時期列國皆有御史,為國君親近之職,掌文書及記事。秦設御史大夫,職副丞相,位甚尊;并以御史監郡,遂有糾察彈劾之權,蓋因近臣使作耳目。漢以后,御史職銜累有變化,職責則專司糾彈,而文書記事乃歸太史掌管。

2.喻指起監督作用的人或事物。

察院:

1.唐監察御史的官署名。

2.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,簡稱察院,清因之。御史出差在外,其駐節的衙署亦稱察院;京師巡城御史稱五城察院。

3.明代官職名。巡按察院的簡稱。明于各省置巡按御史一人,專以察吏安民,職權與漢刺史相似。因為巡按全銜為「巡按某處監察御史」,故稱為「巡按察院」,簡稱「察院」。

4.院試的考場。察院是各道御史的衙門,各省學政最初多由御史出任,所以院試的考場叫察院。

(憲)xiàn ㄒㄧㄢˋ

◎ 法令:憲章。憲令。憲兵。

◎ 指「憲法」:違憲。立憲。制憲。

dū ㄉㄨˉ

◎ 大都市:都市。都會。通都大邑。

◎ 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所在的地方,京城:首都。國都。京都。建都。

◎ 美好:「雍容閑雅,甚都」。都麗。都雅。

◎ 總:都為一集。

◎ 居:「都卿相之位」。

◎ 古代稱頭目、首領。

◎ 姓。

dōu ㄉㄡˉ

◎ 全,完全:都要。功課學得都不錯。

◎ 表示語氣的加重:一動都不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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