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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灣租界條約的意思

廣州灣租界條約

詞語意思:

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于租借廣州灣(今湛江市)的條約。1899年簽訂。主要內容為:廣州灣租借給法國,租期九十九年;租界內由法國管理并駐扎法軍;準許法國修筑自廣州灣赤坎至安鋪的鐵路。本條約于1945年廢止。


管理:

①負責某項工作使順利進行:管理財務丨管理國家大事。

②保管和料理:管理圖書丨公園管理處。

③照管并約束(人或事物):管理罪犯丨管理牲口。

強迫:

施加壓力,使對方屈從:他不愿意就別強迫他了。

駐扎:

軍隊在某地安營扎寨:軍隊駐扎在城外。

廢止:

取消,不再行使(法令、制度):本條令公布后,以前的暫行條例即行廢止。

廣州灣:

「湛江市」的舊稱。見「湛江市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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