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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條約的意思

北京條約

詞語意思:

英、法、俄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于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。1860年10月在北京簽訂。主要內容為:增開天津為通商口岸;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;給英、法兩國的賠款各增至八百萬兩。11月,沙俄也強迫清政府訂立《北京條約》。規定:開放喀什噶爾(今喀什市)為商埠;割取烏蘇里江以東約40萬平方千米的中國領土。


通商口岸:

以前作為互不往來的總政策的例外而開放,根據條約與其他國家進行商業交往的中國、日本和朝鮮的海港、河流港口和內陸城市。

天津:

1.銀河。

2.指天津橋。

3.星名。位于北方七宿中的女宿之北﹐凡九星。在銀河分支處﹐故稱。

不平等條約:

訂約雙方(或幾方)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。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﹑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。

千米:

公制長度單位。一千米等于一公里,合我國二市里。

強迫:

施加壓力,使對方屈從:他不愿意就別強迫他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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