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剝奪政治權利的意思

剝奪政治權利

詞語意思:

剝奪罪犯在一定時期內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的刑罰。我國刑法規定為附加刑的一種,也可以獨立適用。所剝奪的權利為:(1)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(2)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權利;(3)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;(4)擔任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。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,必要時也適用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罪犯。


被選舉權:

①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。

②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導人的權利。

定時:

①按規定的時間;準時:定時吃藥ㄧ定時起床。

②一定的時間:吃飯要有定時。

危害:

1.危險災害。

2.使受破壞;傷害。

公司:

一種工商業組織,經營產品的生產、商品流轉或某些建設事業等。

剝奪:

①用強制的手段奪去:剝奪行醫的權利。

②特指依照法律取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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