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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判庭的意思

審判庭

詞語意思:

①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常設機構。如刑事審判庭、民事審判庭等。其負責人稱為庭長、副庭長。

②為審理每一個案件而成立的臨時性的審判組織。有獨任制的審判庭和合議制的審判庭。后者的負責人稱為審判長。


民事:

1.猶國政。

2.泛指民間諸事;民政事務。

3.指力役之事。

4.指農事。

5.泛指民間生活情事。

6.有關民法的。

庭長:

1.古代貴族宴飲時監禮之官。

2.法院開庭時主持審判的官員。

各級:

所有的或不同的級別。如:各級領導。如:各級政府。

刑事:

對「民事」而言。有關刑法的。

成立:

1.猶成就。

2.成人;成長自立。

3.創辦;建立。

4.謂理論﹑意見等有根據,站得住腳。

5.議案﹑提案經會議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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