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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事裁判權的意思

領事裁判權

詞語意思:

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,在殖民地或附屬國攫取的一種特權,即它的僑民在當地的民事﹑刑事訴訟,所在國法庭無權審理,而由它派駐當地的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審判。


不平等條約:

訂約雙方(或幾方)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。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﹑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。

派駐:

1.委派駐守。如:在老虎山沒有派駐任何部隊。

2.派遣人員進駐。如:派駐攝影記者。

3.受到派遣駐在某地(執行任務)。如:派駐國外。

法律:

由立法機關制定,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。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,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。

本國:

1.自己的國家。

2.祖籍所在的都邑。

附屬國:

名義上保有一定的主權,但在經濟和政治方面以某種形式從屬于其他國家的國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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