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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院制的意思

五院制

詞語意思:

孫中山提出的行政﹑立法﹑司法﹑監察﹑考試五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制度。按照這個制度,中央政府分設行政﹑立法﹑司法﹑考試﹑監察五院,各自獨立,分別行使職權,都對國民大會負責。


分設:

分別設置:局下面分設三個處。

政府:

即國家行政機關。按管轄范圍分,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,復合制國家有聯邦政府和邦(州)政府。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。

立法:

國家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:立法機關 ㄧ立法程序。

提出:

1.揭示;提請考慮、討論、接受或采納。

2.提取。如:他從銀行存款中提出一千元。

五院:

1.唐稱御史大夫﹑御史中丞﹑侍御史﹑殿中侍御史﹑監察御史五官之署為五院。后代沿用其稱。

2.民國時指行政﹑立法﹑司法﹑考試﹑監察五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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