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虎門條約的意思

虎門條約

詞語意思:

又稱《虎門附約》。《南京條約》的補充條款。1843年,清政府代表與英國代表在虎門簽訂。主要內容為:英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;英國人可在五處通商口岸租地建屋,這一規定后來成為外國侵略者在中國建立租界的借口。


建立:

①開始成立:建立政權 ㄧ建立新的工業基地。

②開始產生 ;開始形成:建立友誼ㄧ建立邦交。

通商口岸:

以前作為互不往來的總政策的例外而開放,根據條約與其他國家進行商業交往的中國、日本和朝鮮的海港、河流港口和內陸城市。

補充:

1.因不足或損失而加以添補。

2.在主要事物之外另行追加的。

租地:

租借耕種的一塊土地。

外國:

1.古代指中央政府以外的政權。后以指本國以外的國家。

2.猶外地,外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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