辯護權
詞語意思:
被告人對被控告的內容進行申述、辯解的權利。
分詞解釋:
進行:
①從事(某種活動):進行討論ㄧ進行工作ㄧ進行教育和批評 ㄧ會議正在進行。‘進行’總是用在持續性的和正式、嚴肅的行為,短暫性的和日常生活中的行為不用‘進行’,例如不說 ‘進行午睡 ’,‘進行叫喊 ’。
②前進:進行曲。
被告人:
被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。享有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,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。在刑事訴訟中,被告人被指控有罪,但他是否確實有罪,尚待司法機關審理后作出結論,因此不能把被告人和罪犯等同起來。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稱為被告,他和原告誰是誰非,也要待司法機關審理后才能確定。
控告:
向國家機關、司法機關告發(違法失職或犯罪的個人或集體)。
辯解:
對受人指責的某種見解或行為加以解釋:事實俱在,無論怎么辯解也是沒有用的。
申述:
詳細說明;訴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