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放
詞語解釋:
1.指遺逸散失之人事和物件。
2.指棄置未用之人才。
分詞解釋:
遺逸:
1.亦作“遺佚”。亦作“遺軼”。
2.遺漏;遺棄而不用。
3.遺失;散失。
4.指散失之物。多指遺文散籍;遺事逸聞。
5.猶隱居。
6.隱士;遺才。
7.指前一朝代留下來的人。
棄置:
1.拋棄,扔在一邊。
2.謂不被任用。
人事:
①人情世事:人事變遷|年紀尚幼,還不解人事|人事無涯生有涯。引申為意識的對象:已經昏迷了,人事不省。
②人力所及所為:匪獨天時,亦由人事|地有肥磽、雨露之養,人事之不齊也。
③請托、應酬之事:不務學業,競于人事。也指贈送的禮物:有什么人事送與老爺|這點人事權且收下。
④指男女情欲之事:年紀漸長,已曉人事。
⑤官員任免升降之事。現指對工作人員管理、使用、考核、獎懲等工作:人事更動|人事局。
⑥人際關系:人事糾紛|處理好人事關系。
人才:
1.人的才能。
2.有才學的人。
3.人的容貌。
4.指美貌女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