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代表機關

外交代表機關
詞語解釋
一國派駐在另一國的官方機構。一般有大使館、公使館、代辦處。其主要任務是代表本國與派駐國進行聯系、交涉,保護本國及僑民的利益,了解派駐國情況,發展兩國友好關系等。外交代表機關所在地不可侵犯。
分詞解釋
不可:
1.不可以;不可能。
2.不答應;不準許。
3.不輕易贊同或遵奉。
4.謂不符合,不稱。
5.猶不堪。
6.指缺點﹑過錯。
7.與“非”連用,“非……不可”,表示必須或一定。
交涉:
跟對方商量解決有關的問題:辦交涉ㄧ你去交涉一下,看能不能提前交貨。
利益:
好處:物質利益ㄧ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。
公使館:
以公使為館長的外交代表機關。等級低于大使館。館員﹑職務與大使館同。詳“大使館”。
發展:
①事物由小到大、由簡單到復雜、由低級到高級的變化:事態還在發展ㄧ社會發展規律。
②擴大(組織、規模等):發展新會員 ㄧ發展輕紡工業。


外交代表機關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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